养老院连锁 - 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负担,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商丘市辖区 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
1.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注册)且在民政部门备案。
2.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自建用房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分3年到位), 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分5年到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对区适当补助。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商丘市户籍老年人数量(至少入住3个月)核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对区适当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当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当年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 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备案承诺书》的承诺,不存在 违反备案承诺的事项。建筑及其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医疗卫生、餐饮等服务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四)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贴除符合第五条 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应为新建(改扩建)且其设施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等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2.市辖区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第三章 建设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七条 建设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9月底前向其备案的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登记、注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设立许可证书或登记备案证书、注册登记副本及复印件2份。
4.《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2份。
(二)区级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按标准给予补贴,填写《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三)区级民政部门与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四章 床位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向其备案的区级民政局报送《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月统计表进行核实。如使用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也可从信息化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二)养老服务机构每年9月底前向其备案的区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报送《商丘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1式2份)。
(三)区级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按标准给予补贴。
(四)区级民政与财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拨付的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 度,对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相关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管理,每年对接受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同 级民政、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取消补贴资格。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 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对已申请注销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接受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接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及利息,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在市辖区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申报条件、程序等要求,申请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办理。补贴标准、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一致。
第十六条 永城市、夏邑县、虞城县、柘城县、宁陵县、睢县、民权县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本补贴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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