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杭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对杭州市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一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109号)
2.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24〕78号)
(二)具体政策
1.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机构一定补助。
(1)养老机构须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的定点机构,具体名单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为准;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规定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3)正常使用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时录入,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同及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4)按规定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5)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补助标准:机构内的养老床位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杭州户籍老年人的,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补助:收住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10元补助;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符合综合补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需由各区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出且在有效期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上一年度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从符合条件之日起算,以自然月计,不满1个月按天计算,补助标准为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每人每天7元;中、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天20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市统一综合保险的,市里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3.机构入职奖补。各区、县(市)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补。市里根据各区、县(市)享受奖补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可继续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的政策执行。
4.岗位津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二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二)具体政策
1.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如将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育养服务收入相关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的形式给予补助。
2.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4.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经报备可酌情减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含消防安全培训费、建(构)筑物消防员技能培训费,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7.鼓励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业务。
三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二)具体政策
1.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2. 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杭州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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