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平顶山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监督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域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17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
MZ/T 205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
MZ/T 215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投资建设,通过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
4基本要求
4.1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兜底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向失能、残疾、高龄、失独、空巢等社会老年人开放。
4.2坚持优先收住特困供养老年人的原则。
4.3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确保老年人行动方便。
4.4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清扫和垃圾处理,保持养老服务机构内外环境整洁。
5人员管理
5.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应符合MZ/T 187的要求。
5.2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技能、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3建立员工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待遇、晋升晋级、奖惩等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6财务管理
6.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财务审计、财务报告等制度。
6.2严格按照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6.3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的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6.4服务收费应公开透明,不应乱收费、变相收费。
6.5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6内部审计由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外部审计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7服务管理
7.1生活照料服务应符合MZ/T171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洗漱、穿衣、如厕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7.2康复护理服务应符合MZ/T205的要求,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康复训练、护理服务,如康复理疗、伤口护理、管道护理等。
7.3精神慰藉服务应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文化娱乐、节日庆祝等活动。
7.4医疗保健服务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治疗和转诊服务。
7.5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如助浴、助餐、代办服务等。
8资产管理
8.1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MZ/T 215的要求。
8.2资产应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运营方经营管理。
8.3合作期满或终止后,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更新的设施设备按合同执行。
8.4政府负责资产初始投入、监管与考核,制定运营规范、补贴政策,监督服务质量与安全。
8.5资产的使用权与经营权归运营方所有,应按照协议维护资产,同时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资产使用情况。
8.6应保持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应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防止资产流失。经营方应对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维护,具体为:
a)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b)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9监督与改进
9.1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9.2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老年人及其家属、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3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9.4开展满意度调查,分析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
9.5根据投诉以及满意度调查报告,对管理过程中的不足进行改进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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