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养老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及服务内容、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药品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DB34/T 3522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药品medicine use and managed by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由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带、养老机构自备或养老机构代购并由养老机构统一管理的药品,用于入住老年人预防、治疗疾病的口服药和外用药。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宜设置药品管理专岗,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应持有医学或护理学相关证书。
4.1.2宜配置药品档案管理员,档案信息及时登记更新。
4.2设施设备
4.2.1应配备专门的药品保管/使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柜、冷藏柜、操作台、分药盒等。分药盒应能区分早、中、晚药品和服用剂量。
4.2.2应定期维护药品保管/使用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
4.3环境要求
4.3.1应设置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药品保管室(区),并配置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备。
4.3.2药品保管室(区)应保持干净整洁、光线明亮,药品柜(盒)应避免光照直射。
4.4管理要求
4.4.1应按照GB/T 35796-2017第5章中医疗护理服务开展药品管理服务。
4.4.2应按照GB 38600的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和药品安全管理服务。
4.4.3应按照DB 34/T 3522有关要求开展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服务。
4.4.4应与监护人或老年人签订药品管理服务协议。
4.4.5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保存、药品使用、药品代购、质量监督。
4.4.6应建立药品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史、服药名称、药品用法及用量。
5管理及服务内容
5.1药品来源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的药品主要来源包括老年人自带、养老机构自备及养老机构代购,养老机构应从源头把控药品,符合以下要求:
a)老年人自带药品;
应由老年人的监护人负责送达,养老机构应现场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服用方法、外包装、说明书、药品状态、存储方法等。对标识不清晰、外包装不完整、过期、无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无中文翻译等的药品,应拒收。
养老机构应建立药品交接记录表(见表A.1),与老年人监护人现场交接并签字。
b)养老机构自备药品,给老年人的用药应经老年人监护人同意,并由医生开具处方;
c)养老机构代购药品;应经老年人监护人同意,并由医生开具处方。
应建立药品代购登记表(见表A.2),准确记录为老年人代购药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保留处方、代购发票、凭证等。
5.2药品登记
养老机构应建立药品登记表,一人一档,准确记录每位老年人的药品类型、数量、使用方法等。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疾病史、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药品有效期、药品数量、服用方法和时间、服用注意事项。
5.3药品保管
5.3.1应按照使用者、药品性质、失效日期、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对药品进行标识、分类保管。
5.3.2口服药品和外用药应分区存储,镇静类、精神类等特殊药品应专人专柜单独放置,加锁保管,并建立专用台账。
5.3.3药品保管室(区)或药品柜应上锁,保持清洁、干燥、整洁。
5.3.4宜每周盘查药品,盘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药品存量,宜维持老年人一周药品用量,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监护人补送药品;
b)药品标签是否清晰完整;
c)药品是否在保质期;
d)药品是否有损坏。
5.3.5应建立药品盘查记录,详细记录药品的处置情况。
5.3.6老年人离院/离世时,应清点老年人使用的药品,并经老年人监护人与养老机构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按照老年人监护人的意愿处理药品。
5.4药品使用
5.4.1分发药品及给药应做到“三查八对”。
5.4.2根据老年人的用药需要提前备药,可采用每餐或一天用药量分,分好后的药品应根据药品种类放在分药盒中。对于需要二次加工后分发的药品,应严格按照二次加工方法进行药品准备。备药完成后应进行登记,并由备药人员和药品派发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5.4.3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确定用药剂量,根据医嘱需调整用药剂量的,应经老年人监护人签字同意并记录登记。
5.4.4给药前应评估老年人的精神及身体状况、血压、血糖状况,判定是否适宜用药。
5.4.5口服用药应采取站立位或坐位,卧床老年人应摇高床头呈30°~45°角,喂药前应先湿润老年人嘴唇和口腔,温水送服,观察老年人口中有无残留药品。外用药应根据用药需求取适当体位。
5.4.6对有吞咽困难、神志不清、抗拒服药等特殊老年人,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通过鼻饲管或将药品碾碎后给药,必要时联系老年人监护人采取处理措施。
5.4.7应观察老年人用药后有无不良反应,根据不同药物的要求设置观察期。
6监督管理
6.1养老机构应成立药品管理监督小组,定期对药品使用管理服务进行检查。
6.2根据检查结果和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完善药品管理流程和制度,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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